鋰電池海運出口的安全問題不容小覷!相信關注鋰電池類產品海運運輸的各大中港鋰電池貨代企業單位都已經知道了目前最新版的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規已經出來了,并且已在今年6月正式投入實施。
海運出口鋰電池規定事項
1、中港鋰電池貨運鋰含量規定:
鋰金屬電池、鋰合金電池: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20Wh。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2、海運出口鋰電池檢測規定:
UN38.3一定要檢測鋰電池海運出口的全部電池。
針對與設備包裝在一塊和單獨運輸鋰電池,還必須通過1.2米的跌落試驗。
3、海運出口鋰電池標簽規定:
裝配有鋰電池的貨物應貼上鋰電池操作標簽,外部可見。
4、鋰電池海運出口文件規定:
每一張鋰電池貨物一定要附件,文件應注明:包裝配備鋰電池或電池,應小心操作,如包裝受損,易燃危險等。
出于安全考慮,如制造商發現鋰電池存有缺陷或受損,則有釋放危險熱量、燃燒和短路的潛在危險。因此鋰電池貨運代理包裝受損時應遵循的特殊程序,包含必要時檢查和重新包裝貨物,以獲得更多信息。
今天的鋰電池海運合規話題就先和大家分享到這兒,最新版的海運危規IMDG Code(40-20版)已在6月1日正式強制實施,如果有小伙伴對電池產品海運危規有進一步了解需求的,請聯系得一國際中港鋰電池貨代客服人員做進一步合規咨詢!(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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