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40-20修正案將開始執行,因疫情的緣故,原定2022年1月1日的強制執行日期推遲至2022年6月1日。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規則中涉及鋰電池海運的變化內容。
鋰電池海運操作標記的修訂:修訂5.2.1.10.2中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由120×110mm調整為100×100mm。
注:如果包件尺寸較小等特殊要求,標記尺寸可適當縮小,由105×74mm調整為100×70mm。
鋰電池海運變化內容
增加了運輸過程中使用的或計劃使用的設備中的危險貨物的規定:對中港鋰電池貨運運輸過程中在用的或計劃使用的設備中的危險貨物(如鋰電池)的設備,如集裝箱溫度記錄儀、集裝箱射頻識別儀(RFID)等,新增5.5.4章節,明確了該類設備的構造要求和豁免條件。
明確特別規定SP188的鋰電池運輸除安裝在設備中的,或與設備中港鋰電池包裝在一起的電池組外,包件毛重須不超過30kg。
對特別規定SP360內容明確規定,中港鋰電池貨代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CTU中的鋰電池組,設計上僅用作向貨物運輸組件外部提供電力的規定為UN3536。
特別規定SP376提供了判定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的標準:在評估電池或電池組是否損壞或有缺陷時,應根據電池、電池組或產品制造商或了解電池以及電池安全特性的技術專家提供的安全標準進行評估或評價,評估或評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急性危險,例如氣體、火災或電解液泄漏;
(二)電池或電池組的使用或誤用;
(三)物理損壞的痕跡,例如電池或電池外殼變形,或外殼上的顏色變化;
(四)外部和內部短路保護,如電壓或隔離措施;
(五)電池或電池組安全裝置的異常狀況;
(六)任何內部安全部件的損壞,例如電池管理系統損壞。
另外,運輸此類鋰電池時運單上還應標明“損壞或有缺陷的電池組”或“用于處置的鋰電池組”或“用于回收的鋰電池組”作正確運輸名稱的補充。
新增了SP390規定,中港鋰電池貨代當運輸包件內同時含裝有鋰電池的設備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鋰電池,包件的標記和托運文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港鋰電池包裝上應標記“UN3091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或UN3481鋰離子”。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但無需考慮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中的紐扣電池。
(二)運輸文件也須注明“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中港鋰電池貨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則運輸文件應同時注明“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和“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481”。
新增P903(5)包裝規定內容,對包件內同時含有設備裝有鋰電池組和同設備包裝在一起鋰電池組的形式,明確這類型中港鋰電池包裝:
(一)電池和電池組被包裝完全封閉,其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符合包裝規則P903(1)要求的包裝中(即PG II性能的UN包裝中);
(二)電池和電池組采用包裝滿足包裝規則P903(1)要求(即先使用PG II性能的UN包裝中),然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合適材料制造的堅固外包裝中,包裝根據其設計用途和容量具有足夠的強度。外包裝的構造須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的意外啟動,且無需滿足4.1.1.3的要求(即外包裝無須使用UN包裝)。
設備應固定在外包裝中,防止移動
無線電射頻識別標簽(RFID)、手表和溫度記錄器等不可能造成危險熱生成的裝置,在有意開啟的情況下,可放在堅固的外容器中運輸。在開啟的情況下,這些裝置必須符合規定的電磁輻射標準,確保裝置的運行不對飛行器系統造成干擾。(文章與圖片素材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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